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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多关于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调整的通知
作者:于心 来源: 本站原创
关于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调整的通知
时间:2014-2-18 10:11:51 阅读: 1073 标签: 医疗保险 政策调整 通知
各院(系)、部、处:
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、省财政厅、省医疗保险局对现行转诊转院政策、参保人员看病就医操作办法进行了调整,同时对医药费票据丢失报销办法进行了规范。本次医疗保险政策调整的内容多,涉及的范围广,希望各单位医保代办员认真学习,及时将有关政策调整内容传达到相关人员。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内容如下:
一、省外就医政策
1、允许省外自行就医。未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转诊登记的(即:不符合转诊转院手续并且不属于急诊),医疗费予以报销,报销比例在原转转诊转院报销比例基础上降低30个百分点。
2、转往省外诊治的医疗费报销时间,必须在医疗终结后三个月内进行。
二、门诊特殊治疗
1、自2014年4月1日起,特治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,只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,不再需要报销;在定点药店购药发生的费用,可每月进行手工报销。
2、门诊特殊治疗续批期间由原3个月延长为一年。
三、门诊特殊疾病(十八种疾病)
已取得特病资格的人员,复查周期由两年一次调整为四年一次;65岁(含65岁)以上人员不再参加复查。
四、异地居住
1、个人账户资金发放由按季汇款调整为按月汇款。
2、异地居住住院报销调整为每月进行。
附:
1、《关于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出省转诊转院住院政策调整的通知》(黑人社发[2013]59号)。
2、《关于调整省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相关操作办法的通知》(黑社医发[2013]9号)。
3、《黑龙江省省直医疗、工伤、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医药费票据丢失补办报销管理办法(试行)》(黑社医发[2013]10号)。
特此通知。
人事处
2014年2月18日